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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安全,是科研最亮的底色
纪律检查/2026.06.10

今年6月是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近期,多起科研安全事故发生。这些事故一再警示我们:安全一旦失守,科研的底色便不复存在。作为同样身处科研实验一线的工作者,我们不应只做旁观者,而需从这些事故中认真反思:自身是否存在同样的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或习惯性违章行为。只有守住安全这条底线,才能让科研的底色真正明亮持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化解实验室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示如下:

一、典型案例

案例1. 某大学“5·22”灼烫事故(2025年5月)

事故经过:某大学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镁合金实验时,因未关注环境湿度(当日下雨,湿度高达80%),潮湿空气进入模具导致高温镁合金溶液喷溅轰燃。

惨痛后果:造成1名教师和3名学生不同程度烧伤,其中一名研究生浑身60%-69%面积三度烧伤。

事故原因:实验室未配置温湿度计、未配备高温防护服等基本劳保用品,且当事教师隐瞒使用违规危化品。

案例2. 某公司“6·3”窒息事故(2025年6月)

事故经过:在创新药研发过程中,某公司两名夜班操作员在未进行氧含量检测、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充满氮气的柔性隔离器内部操作。

惨痛后果: 造成2人缺氧窒息死亡。

事故原因: 严重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未遵守“仅可通过手套操作”的规定,直接进入密闭充氮环境,同时暴露出夜间实验监管真空问题。

案例3. 台南某高校“9·1”实验室爆炸事故(2025年9月)

事故经过: 2025年9月1日下午2时许,台南某大学8楼的化工系实验室突发爆炸事故,2名研一新生用金属钠制备无水溶剂时操作不当,引发剧烈化学反应导致爆炸,现场喷溅物造成2名学生脸部与双手灼伤,随后被紧急送医治疗。

惨痛后果:因爆炸引发喷溅,2人的脸部与双手皆遭灼伤。伤者下午3点多送医,意识清醒无生命危险。

事故原因:初步研判为制备无水四氢呋喃实验时,将金属钠投入热的溶剂中引发剧烈反应,导致爆炸,爆炸产生的喷溅物造成人员伤害。

二、敲响实验室安全的“警钟”

总结起来,近几年实验事故的酿成主要原因可归为以下几种:

1.侥幸心理作祟,忽视操作规范的严肃性

过往有实验人员在实验中发现流量计读数异常、怀疑氢气泄漏后,但仅关闭氢气瓶总阀却未关闭管式炉电源导致安全事故,这一操作疏忽背后,正是“应该不会出大事”的侥幸心理。 反观自身,我们是否也有过类似的行为? 实验时图省事,不按规程佩戴防护手套、护目镜,觉得“简单操作没必要”;配制试剂时随意省略搅拌步骤,认为“偶尔一次没关系”;离开实验室时,忘记关闭电源,心存“短时间内不会有问题”的侥幸。我们总以为,安全事故是“别人的故事”,却忽略了每一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背后,都是血的教训。

2.安全知识薄弱,风险辨识能力不足

有些实验室存有金属钠、无水乙醇、丙酮等易燃易爆试剂,却未按规范设置防爆设施,实验人员也未识别“高温氢气+乙醇”的耦合风险,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反观自身,我们是否真正掌握了所使用试剂的理化特性?是否清楚不同试剂混配可能引发的危险?是否能识别实验设备的异常信号?很多时候,我们只是机械地按照实验步骤操作,对试剂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一知半解,对设备的老化隐患、操作的风险点视而不见,甚至不清楚通风橱、洗眼器、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只会手足无措,无法及时有效处置,最终让小隐患升级为大事故。

3. 细节把控缺失,忽视设备与环境隐患

案例2中,实验人员在未进行氧含量检测、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充满氮气的柔性隔离器内部操作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反观自身,我们在实验过程中,是否也会存在这样的疏漏,比如忽视重视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是否会定期检查试剂瓶标签是否清晰、试剂是否过期?是否会及时清理实验台上的杂物、规范存放试剂? 很多时候,我们只关注实验结果,却忽视了实验环境的整洁、设备的完好,将试剂随意堆放、废液随意倾倒,实验台杂乱无章,通风橱内堆放杂物阻碍气流。这些细节上的疏忽,都可能成为安全事故的导火索。正如实验室安全的十大共性问题所指出的,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环境与杂物隐患,都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

4. 应急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实际生活中,屡次发生事故后,实验人员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导致二次爆燃,加剧了事故危害。反观自身,我们是否认真参加过实验室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是否牢记应急电话、逃生路线?是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洗眼器等应急设备?很多时候,实验室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我们只是被动参与,没有真正掌握应急处置方法,甚至不知道发生试剂泄漏、火灾、灼伤时该如何应对。一旦事故发生,往往因慌乱失措而错失最佳处置时机,扩大事故损失。

上述事故看似突发,实则多是人为违规的必然结果。审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验室现有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不难发现,这些事故所涉及的违规情形,在法律法规及制度中均有明确禁止和操作指引。法规及制度是经验的总结,更是安全的保障。为将规定从纸面落到行动,现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验室有关规定中的重点要求提示如下,请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

三、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第八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者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算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4.《深圳湾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细则(试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应由专门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检维修作业,作业时需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检维修方案,分析检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前采取防控措施。

5.《深圳湾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实验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工作服,配戴护目镜、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具有详细信息的标识或标签,对不稳定或易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要标明内容和危害,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四、结语

每一条安全规范,都是对生命的敬畏;每一次隐患排查,都是对自己的负责。愿以类似事故为戒,铭记血的教训,反省自身不足,坚守安全底线,让每一次实验都能平安开始、平安结束,让科研之路始终与安全相伴。



供稿|党群工作部黄梦丹

审稿|实验室纪委

编辑|党群工作部

来源 | 坪山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中心 编辑 | 党群工作部